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半年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jié) 重要提示及目錄
第二節(jié) 基金簡介
第三節(jié) 主要財務指標和基金凈值表現(xiàn)
第四節(jié) 管理人報告
第五節(jié) 托管人報告
第六節(jié) 財務會計報告
第七節(jié) 投資組合報告
第八節(jié) 基金份額持有人戶數(shù)、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九節(jié) 開放式基金份額變動
第十節(jié) 重大事件揭示
第十一節(jié) 備查文件目錄
第三章 半年度報告摘要
第四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半年度報告的編制及披露行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根據(jù)《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及《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訂本準則。
第二條 凡根據(jù)《基金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fā)行基金份額并依法辦理基金備案手續(xù)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半年度報告。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應當保證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披露基金半年度報告應經(jīng)三分之二以上獨立董事簽字同意,并由董事長簽發(fā)。如個別董事對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應當單獨陳述理由和發(fā)表意見。
基金托管人應當對基金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xiàn)、財務會計報告、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進行復核、審查,并出具意見,保證復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條 本準則的規(guī)定是對基金半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對投資者作出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本準則是否有明確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均應披露。若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基金確不適用的,經(jīng)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適當修改。
第五條 基金半年度報告的正文應按本準則第二章的要求編制,半年度報告摘要按本準則第三章要求編制。
半年度報告摘要無須包括半年度報告正文各部分內容,但必須忠實于半年度報告正文的內容,不得出現(xiàn)與正文相矛盾之處。
第六條 基金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無須審計,但中國證監(jiān)會或證券交易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未經(jīng)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應注明"未經(jīng)審計"字樣。
第七條 基金半年度報告封面應載明基金名稱、"半年度報告"字樣和報告期年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稱、送出日期等。半年度報告目錄應編排在顯著位置。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基金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后六十日內編制完成半年度報告,并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于基金管理人的互聯(lián)網(wǎng)網(wǎng)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至少登載在一種由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在指定報紙上刊登的半年度報告摘要最小字號為標準五號字。
第九條 在基金半年度報告披露前,任何當事人不得泄露與其有關的信息,或利用這些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條 半年度報告的文字表述應當簡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方式履行置備義務。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時間和方式履行備案義務。
第二章 半年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jié) 重要提示及目錄
第十三條 半年度報告文本扉頁應作重要提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本半年度報告已經(jīng)三分之二以上獨立董事簽字同意,并由董事長簽發(fā)。如個別董事對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聲明:××董事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理由是:…,請投資者特別關注。
基金托管人__根據(jù)本基金合同規(guī)定,于_年_月_日復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xiàn)、財務會計報告、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chǎn),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過往業(yè)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xiàn)。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第十四條 半年度報告目錄應標明各章、節(jié)的標題及其對應的頁碼。
第二節(jié) 基金簡介
第十五條 基金應披露如下內容:
(一)基金名稱、基金簡稱、交易代碼、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報告期末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合同存續(xù)期(若有)、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
(二)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業(yè)績比較基準(若有)、風險收益特征(若有)。
(三)基金管理人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負責人、聯(lián)系電話、傳真、電子郵箱。
(四)基金托管人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負責人、聯(lián)系電話、傳真、電子郵箱。
(五)基金選定的信息披露報紙名稱、登載半年度報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聯(lián)網(wǎng)網(wǎng)址、基金半年度報告置備地點。
(六)其他有關資料:注冊登記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
第三節(jié) 主要財務指標和基金凈值表現(xiàn)
第十六條 至少應披露本報告期的下列主要會計數(shù)據(jù)和財務指標:基金本期凈收益、基金份額本期凈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額收益、期末基金資產(chǎn)凈值、期末基金份額凈值、基金加權平均凈值收益率、本期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增長率等。
基金應按照《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guī)則第1號<主要財務指標的計算及披露>》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和披露相關指標。財務指標的計算公式不須披露。
第十七條 列表顯示過往一定階段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yè)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階段包括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圖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凈值的變動情況,并與同期業(yè)績比較基準的變動進行比較。
基金應按照《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guī)則第2號<基金凈值表現(xiàn)的編制及披露>》的有關規(guī)定編制和披露基金的凈值表現(xiàn)。
第四節(jié) 管理人報告
第十八條 簡要介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經(jīng)理(或基金經(jīng)理小組成員)情況,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經(jīng)驗,基金經(jīng)理(或基金經(jīng)理小組成員)的姓名及主要經(jīng)(學)歷。
第十九條 對報告期內基金運作的遵規(guī)守信情況作出說明,主要包括:聲明基金管理人在報告期內,是否存在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是否勤勉盡責地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求利益,是否嚴格遵守了《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若存在違法違規(guī)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諾的,應就有關情況作出具體說明,并提出處理方法。
第二十條 結合宏觀經(jīng)濟及證券市場情況,對報告期內基金的投資策略和業(yè)績表現(xiàn)等作出說明與解釋。
第二十一條 對宏觀經(jīng)濟、證券市場及行業(yè)走勢等作簡要展望,但不得對具體證券的走勢進行預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