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fā)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公司
法》、《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連續(xù)虧損,其股票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適用
本辦法。
第三條 連續(xù)虧損的上市公司暫停上市,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
中國證監(jiān)會)依法授權證券交易所決定。
暫停上市的公司申請其恢復上市,由中國證監(jiān)會發(fā)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
發(fā)
審委)審核,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
暫停上市的公司終止上市,由中國證監(jiān)會決定。
第二章 暫停上市
第四條 上市公司最近二年連續(xù)虧損后,董事會預計第三年度將連續(xù)虧損的
,應當及時作出風險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報告前至少發(fā)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
,提醒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第五條 上市公司出現(xiàn)連續(xù)三年虧損的情況,自其公布第三年年度報告之日
起(如公司未公布年度報告,則自《證券法》規(guī)定的年度報告披露最后期限到期
之
日起),證券交易所應對其股票實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五個工作日內就該公司股
票
是否暫停上市作出決定。證券交易所作出暫停上市決定的,應當通知該公司并公
告,同時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第六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接到證券交易所股票暫停上市決定之日起二個工作
日內,在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的報紙和網(wǎng)站登載《股票暫停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內
容:
(一)暫停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暫停上市起始日;
(二)證券交易所股票暫停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公司董事會關于是否可以爭取恢復股票上市的意見和恢復股票上市的具
體措施,并說明董事會的出席和表決情況;
(四)中國證監(jiān)會和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暫停上市期間,應當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關義
務。
第八條 公司暫停上市后,可以在四十五天內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寬限期以延
長暫停上市的期限。寬限期自暫停上市之日起為十二個月。
第九條 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寬限期的,應作出申請寬限期的決議,并向
證券交易所說明近期盈利的可能性及公司采取的具體措施。
第十條 證券交易所應自接到公司申請后三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給予公司寬
限期的決定,通知該公司并公告。公司應自接到證券交易所上述決定之日起兩個
工作日內公告這一決定的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在公司暫停上市期間,證券交易所可以為投資者提供股票特別轉
讓服務,股票轉讓辦法由證券交易所規(guī)定。
第三章 恢復上市
第十二條 暫停上市的公司在寬限期內第一個會計年度盈利的,可以在年度
報告公布后,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jiān)會受理公司恢復上市的申請后,應當提交發(fā)審委審核,
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第十四條 在公司申請恢復上市期間,證券交易所應當暫時停止該公司股票
的特別轉讓服務,并相應延長公司的寬限期。
第十五條 公司在接到中國證監(jiān)會恢復上市的決定后,應在二個工作日內在
指定報紙和網(wǎng)站上登載《股票恢復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內容:
(一)恢復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
(二)中國證監(jiān)會有關恢復股票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公司董事會對公司經營狀況的分析和預測;
(四)中國證監(jiān)會和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公司股票在登載《股票恢復上市公告》后的第一個交易日恢復上
市交易。
第四章 終止上市
第十七條 暫停上市的公司在寬限期內第一個會計年度繼續(xù)虧損的,或者其
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由中國證監(jiān)會
作出其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證券交易所自該公司公布年度報告之日起,暫停股
票轉讓服務。
第十八條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jiān)會決定其股票終止上市:
(一)公司決定不提出寬限期申請的;
(二)自暫停上市之日起45日內未提出寬限期申請的或申請寬限期未獲證券交
易所批準的;
(三)第十七條所述公司至寬限期截止日未公布年度報告的;
(四)申請恢復上市未獲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的。
第十九條 公司預計將出現(xiàn)第十七條所述情形的,應當及時作出風險提示公
告,并在披露年度報告前至少發(fā)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提醒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公司這一情形經審計證實的,應當在接到年度審計報告后二個工作日內,向中
國證監(jiān)會和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在接到中國證監(jiān)會終止上市的決定后二個工作日內在指
定報紙和網(wǎng)站上登載《股票終止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內容:
(一)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
(二)中國證監(jiān)會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終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記、轉讓、管理事宜。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在終止上市后的一個月內在指定報紙和網(wǎng)站上登載公告
,說明公司歷年的財務狀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重大違法違規(guī)情況及目前的重大
債權債務、訴訟情況;公司董事會應當詳細說明造成公司這一狀況的詳細原因,
特別要詳細說明導致公司虧損的關聯(lián)交易及有關債權債務情況。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履行前條規(guī)定義務的,股東可以依法要求
公司履行上述義務。
第二十三條 終止上市的公司其股票的轉讓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
》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暫停上市
的公司其股票恢復上市、終止上市的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jiān)會另行規(guī)定。